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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2004-11-05
  1. [发文字号] 财税 〔2004〕 173号
  2. [发文机构] ---- ----
  3. [发布日期] 2003-01-01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稿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报200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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